南都訊 記者黃雅熙 裘萍 宗教活動場所收到多少捐贈,這些錢是怎麼花的,每一筆都要清清楚楚。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政府規章《廣州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把宗教場所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並規定今後宗教活動場所要進行財務審計。
  宗教文物保護經費將有部門專項財政預算
  根據2013年統計數據,廣州市現有依法登記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共81處,信教群眾118 .15萬人。目前,我市列入全國、省、市三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共有18處,而宗教活動場所大多依靠自養,維護保養任務繁重。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確立了文物維護保養補貼經費管理制度,明確將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維護保養補貼經費,作為專項列入同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以更好保障宗教文物保護經費落實,發揮政府部門的財政監管作用,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宗教場所負責人離任前要財務審計
  有了錢,錢怎麼花也要進行監管。《辦法》首次提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定期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併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贈情況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附表。而當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和財務管理小組負責人離任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沒有按照要求進行財務審計的場所,將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性放生活動不得破壞當地生態環境
  當前,政府部門、公益機構以及宗教場所的各類放生活動越來越多,而且多數是將生物放生到野外,由此引發的外來物種侵害當地環境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廣州市民宗局副局長陳丹表示,宗教局沒有針對外來物種的規定,但是農業部門已有相關規定。不過也僅是概括為外來物種,並沒有明確列入哪些物種可以,哪些物種不可以,“要進一步呼籲對放生行為進行規範。”
  針對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的宗教性放生活動,《辦法》要求,除了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還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不得破壞當地生態環境,不得借放生活動進行斂財。違者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借放生斂財 最高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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